随着经济发展的国际化,进出口贸易的便利化,企业产品更新换代需要进口生产设备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办理进口设备的时候,如果事前考虑不周,进口设备被退运或者等待办理相关证件材料压港10天至1个月时间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但给企业造成许多经济损失,还耽误了宝贵的生产时间,在此提出几点常见的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
如果需要进口的生产设备是旧机电产品,或者部分属于旧机电产品,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145号)要求,区分要进口设备属于禁止进口、限制进口、自由进口中的哪一类型,而采取相应的措施。
*145号公告公布了《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列入《清单》管理措施表1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为禁止入境货物,列入《清单》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收用货单位必须在设备装运前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为便于收用货单位进口旧机电产品,减少收用货单位因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政策、流程不熟悉而造成的困难,收用货单位在旧机电产品进口前,可以通过“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录入产品信息,平台将自动对产品的监管措施进行判别。
不然若属于禁止进口的,即使进口设备运输到口岸也将做退运处理;属于限制进口的,未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同样需要做退运处理,在海关总署授权的检验机构做出装运前检验合格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后, 才能重新进口。
要进口的生产设备中含有电焊机、电动工具、小功率电动机、电线电缆、低压电器等(详见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17年HS编码对应参考表的公告(2017年*20号)共21大类137种品)产品的,则需要通过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取得3C认证证书才能正常通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的,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较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另外,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对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的便利化措施,对符合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汽车座椅*带”等11类汽车零部件,可凭企业《自我声明》先将货物提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录《免办证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