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集装箱的重量验证要求明确了,具体解读看这里!

2020-06-10 浏览次数:491
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20年*6号令颁布了《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船舶*监督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规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各相关单位和人员更好地理解《规则》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规则》出台的背景和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 **关于推进*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等对交通运输*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集装箱运输已经成为当前国际航运的重要方式,集装箱**载、重量不准确等情况时有发生,给人命和财产*带来威胁。

此外,国际海事组织通过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的形式增加了集装箱重量验证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在前期履约过程中也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集装箱*管理经验。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履行我国缔结加入的国际公约,提高*管理水平,需要对《规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集装箱重量验证要求。按照《国际集装箱*公约》和《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规定,集装箱载运货物时,不得**过其较大营运总质量;按照《国际海上人命*公约》规定,载货集装箱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均须对其实际重量进行验证。

为此,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执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公约〉*VI/2条2015年修正案的通知》(交海发〔2016〕92号),对外贸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提出了要求,并取得了积极成效。《规则》新增的*四十七条中,明确了对拟交付船舶国际运输的集装箱进行重量验证中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义务,要求托运人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对集装箱重量进行验证,承运人对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过较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不得装船,将3年多的实践经验上升到部规章层面。

二是明确了重量验证的方法和允许的误差范围。《规则》规定可以通过整体称重法、累加计算法进行重量验证,并借鉴了欧盟、日本等航运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规定了托运人验证重量与实际误差不得**过5%且较大误差不**报过1吨。

三是明确了集装箱**过较大营运总质量和较大误差的法律责任。集装箱**过较大营运总质量或者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误差较大,给船舶、码头设施及相关人员*带来威胁。为此,《规则》对该类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较大营运总质量进行了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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